刘小明表示: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作者/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5/6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时间:2014年5月6日

5月5日,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成立大会暨2014年重点工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受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委托,部党组成员、运输司司长刘小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刘小明指出,新能源汽车代表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应对能源短缺及环境挑战的战略选择。电动汽车打破了传统汽车对于石化能源的依赖,对于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升级,增强我国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交通运输行业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之一,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工作,设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与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把发展绿色交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任务之一,颁布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大力促进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在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领域的推广应用,并试点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目前,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年底,纯电动汽车的示范推广量达到3000余辆。

  刘小明表示,尽管我国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起步顺利,但是要实现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困难,主要体现在车辆的电池、电控技术还需要提升,购买和使用成本相对较高,标准体系不完善。今后,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密切关注新能源车辆技术发展和趋势,积极配合相关部委研究完善支持政策,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保障。同时,开展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试点工程,以“公交都市”创建活动为平台,选择好创建城市分批开展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试点工作,逐步提高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领域的应用比例。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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